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是开展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的第一块重要基石,是导师指导研究生明确科研方向、制定学位论文研究计划的重要基础,也是监督和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举措。为加强我校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开题报告的组织管理
第一条开题报告是研究生的必修环节,凡在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均须进行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第二条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会应公开进行,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广泛听取评审专家及相关师生的意见。
第三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督导小组”,研究生培养学院根据相关学科、专业、研究方向及研究生人数,成立相应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评审专家小组”。研究生培养学院应组织各学科对研究生的开题报告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并由学科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开题报告工作,各学科在规定时间内将评审专家小组成员名单及开题时间等信息报送至培养学院,由培养学院统一报至研究生处审核备案。
第四条开题评审专家小组须包括副高职以上专家至少5人(其中至少2名教授或博士学位者)具体负责本学科、专业研究生的开题评审工作。学科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相关学科及外校有丰富经验的导师参加。同时应邀请本专业其它教师和学生参加开题报告会。对交叉学科的学位论文选题,应聘请相关学科的导师参加。
第五条参加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专家应当对开题报告内容进行客观评议,主要针对学位论文选题是否恰当,是否符合专业要求,研究设想是否合理,研究方法是否可行,研究内容是否具有开拓性、创新性,经费预算是否合理,研究生是否能取得预期研究成果等进行评议。
第二章开题报告时间及应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硕士研究生开题工作一般应在第二学期末或第三学期初进行。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推迟的,应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学院批准,研究生处审核、备案。未能按期开题的硕士研究生不允许按正常毕业时间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对研究生导师工作量进行重新核算。
第七条硕士研究生应基本完成课程学习;完成一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文献综述和部分预实验工作;写出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课程学习期间未受过严重处分。
第八条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应在导师或导师指导小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完成。
第三章开题报告内容及撰写要求
第九条开题报告应在掌握研究领域相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全面分析国内外前沿动态、主要进展等。开题报告内容应包括:选题的目的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方案、预期目标、课题的创新之处、课题可行性分析、研究计划进度、预计研究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措施、主要参考文献等。开题内容应符合本专业内容或者具有专业相关性。开题前应印发给开题报告评审专家小组成员。
第十条阅读主要参考文献数量,原则上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不少于30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不少于25篇,其中应包含一定比例的外文资料。近五年的文献一般不应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研究生开题报告的撰写格式应按照《牡丹江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标准撰写。
第四章开题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个人申请。符合开题条件的研究生由本人申请开题。经导师及研究生培养学院同意后,按学校统一时间进行开题。在举行开题报告前一周,应将通过审批的“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印发给开题评审专家小组所有成员审阅。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和评审表须用打印稿,打印纸张规格为A4。
第十三条开题报告应公开进行。在开题报告前一周须张贴海报公布学位论文题目、开题时间、地点、报告人等,要求组织相关学科教师和研究生参加开题报告会。
第十四条开题报告会由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评审专家小组组长主持,采取PPT汇报和提问、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个人阐述时间应不少于15分钟。开题报告评审专家应对研究生的报告内容进行质疑,对论文开题报告的选题、研究思路以及研究计划等进行评议。提问及答辩时间应不少于20分钟。秘书应做好会议记录工作。
第十五条开题报告结束后,由评审专家小组进行集体评议,按照考核要求严格评审,填写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审查意见。开题报告过程和相关材料由评审小组秘书负责记录汇总。
第十六条开题报告通过者,在一周内根据评审专家小组的评审意见对原报告进行修改完善,经导师同意签字后将开题报告送交所在培养学院保存,至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一同归入学位档案。未通过者,在1-2个月内重新做开题报告,如仍未通过,需在下一年开题,同时学位论文答辩时间相应顺延。
第十七条开题报告通过后,原则上不再变动。如研究生确因科学问题等客观原因需更改课题的,须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签字,所在学科负责人以及培养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并在1个月内严格按照开题报告程序重新进行开题。研究生更改选题后论文工作开始时间从上交新开题报告之日算起。
第十八条在规定时间内,研究生无故不能完成或未参加开题报告,视为开题报告考核“不合格”。学位论文无开题报告或开题报告考核不合格,不能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研究生处
2015年6月25日